一、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案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方正集團)等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前期已被我會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2號)。其中,方正集團時任董事長魏新是對方正集團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經公告依法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程序,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魏新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操縱市場案
2015年8月6日至11月25日期間,上海易所試網絡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所試)與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合謀,通過中泰證券做市交易在二級市場買入拉抬“易所試”股價,之后將買入的股票賣回給易所試方面操控或安排的4個賬戶,易所試在此期間通過公告利好消息、向投資者推薦等方式,拉抬“易所試”股價。中泰證券、易所試沒有違法所得。中泰證券、易所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易所試、中泰證券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對6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
三、內幕交易案
楊某棟系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博匯紙業)定向增發及利潤分配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林安與楊某棟存在見面接觸,聊天過程中楊某棟提起博匯紙業可能會增發,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和“劉某”賬戶買入“博匯紙業”775,900股,獲利約301萬元。林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沒收林安違法所得約301萬元,并處以約301萬元罰款。
四、證券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
李大偉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間擔任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陽路證券營業部經理。從業期間,李大偉操作“李某梅”、“陳某春”及“趙某松”賬戶交易股票,沒有違法所得。李大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李大偉處以10萬元罰款。
五、短線交易案
王宜明時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力泰)董事,2017年9月4日下午,王宜明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交易“合力泰”,累計賣出1,848,100股,累計買入62,378股。王宜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王宜明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
2016年6月14日,曾改雄編寫《轉交給大商所領導的一封信——中國蛋品流通協會聯名上書》(簡稱聯名信),其中表述包含虛假信息。曾改雄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點10分在中國蛋雞信息網論壇上用“蛋品流通協會”賬號發布該聯名信,并發布到微信群中,經農產品期貨網、新浪財經轉載,并在微信傳播。上述表述使投資者產生全國性雞蛋行業協會實名舉報,交易所等監管部門會調查JD1609合約做多資金的認識。聯名信發布當日,JD1609合約成交28.98萬手,成交量為近5個月新高。收盤結束合約價格下跌152點,跌幅3.87%,盤中最大下跌160點,跌幅4.1%。在編造并傳播上述虛假信息前,曾改雄使用其本人期貨交易賬戶分兩次賣開1手、2手JD1609合約空單,虛假信息發布后,曾改雄于當日買入3手JD1609合約平倉,獲利1,223.82元。曾改雄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曾改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23.82元,并處以40萬元罰款。